学术界翻译完成《德国集体工资谈判制度》
著名的德国不莱梅大学教授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撰著的《德国集体工资谈判制度》,由王建斌、章晓宇翻译完成,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日前出版。2014年3月31日下午,“新书发布会与学术讨论活动——中德工资设定:法律和实践上的新发展”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会政法分社副社长刘骁军等与中外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深入研讨和交流了工会与企业、雇主与个人,劳资谈判中的法律、经济、政治框架,以及推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等课题。
据介绍,沃尔夫冈·多伊普勒博士长期研究德国劳资关系、劳动法等,为德国该领域的著名教授。本专著从介绍谈判双方角色入手,进而研究集体谈判的法律框架条件与劳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接着,阐述了劳资调解与劳动斗争等劳资谈判的典型过程、劳资自治的经济与政治作用,并基于六十多年的经验对其进行审视,论述了企业职工委员会在劳资谈判未涉及领域中的角色,以及缔结跨界劳资协议的尝试。最后,还分析了该工资集体协商体系能否有中国可借鉴的地方。
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教授介绍说,德国劳资谈判的主体通常为工会与雇主联合会。极少情况下,工会也与单个企业展开谈判,某些情况下企业职工委员会起到重要作用。专著的第一章论述了工会、雇主联合会、企业与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关系,如工会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雇主联合会的组成与法律地位、企业职工委员会制度怎样作为补充。第二章阐述了工会与雇主在集体确定工资中的法律空间,如劳资自治:缔结最低劳动条件的权利、在哪一层面上展开谈判、劳资协议的效力、劳资协议生效后在企业中的实施。第三章介绍了集体工资谈判流程,如基本框架、工会意志的形成、具体谈判、调解、劳动斗争等。第四章强调劳资协议的经济与政治作用,如德国劳资自治的经验等。第五章谈企业职工委员会介入劳资协议未规定领域,如劳资协议未涉及的工资问题、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共同决定权、共同决定程序、应用于劳资谈判等。第六章介绍了跨国集体谈判,如欧盟劳资协议、全球劳资协议等。第七章探讨了中国工资制度。
专家们认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现代型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制约,中国的劳动关系还存在不足,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迫切。应当形成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因为,在劳动政策中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内容。集体协商制度对我国现阶段的工人来说显得重要。尤其是农民工在就业中面临劳动力过剩,劳动力价格有时容易被人为地压低。因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将集体协商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劳动者也要进行劳动合同知识的提高。
(编辑: 鸿雁)